案情简介:有市民向鹿城区消保委反映未满16周岁的孩子私自到鹿城区藤桥镇泰新街291号的“中国移动手机专卖店”花费2150元购买一台手机,认为孩子还未成年商家不应该销售大额产品,向老板协商退款无果,手机还未放电话卡只是在玩游戏,现要求商家退款,望尽快协调。
处理过程结果:双方于3月17日下午至鹿城区消保委办公室进行协商调解,经协商,现由商家退款300元,在给投诉方充值200元话费分6个月到账,手机则由投诉方自用,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起消费争议中,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且系瞒着家长所为,家长不予同意、追认。但同时商家对消费者不满16周岁的情况为做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家长对被监护人巨额财物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双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解释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退款300元,在给投诉方充值200元话费分6个月到账,手机则由投诉方自用,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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