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当天,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嵊州市消保委收到来自市民魏女士的投诉,称其于前一天在崇仁镇某药店配了中药,煎药时竟发现少了一味药。
【处理过程及结果】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将该起投诉流转至崇仁市场监管所,崇仁所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至被诉方药店内展开调查。经核实,魏女士所言属实,该药店发药员在配药时确实存在疏忽,少放了一味药材。少放的药材名为黄柏,是一种树皮。因魏女士同一药方已服用多次,而黄柏的形状相比其他药材更好辨认,才在煎药时发现少了药材。所幸发现及时,否则,少一味中药煎服影响药效或是产生其他不良反应,都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麻烦与损失。而事实上因为药店发错药,已经延误了魏女士按时服用。药店经营者深知过失在己方发药员,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调解,向魏女士表达了真诚的歉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药店退还魏女士购药费用330元,为魏女士补足药材,并对魏女士作了适当补偿,魏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法第四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本案事实清晰,药店漏发一味中药,很明显过错方在于药店,药店承担相应的责任理所应当。在此提醒广大药店经营者,务必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漏发药这样的低级错误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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