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孙先生的孩子在未经家人允许的情况下,在永嘉县巽宅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300元的智能手机。孙先生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因手机已激活使用,影响二次销售,遭到商家的拒绝。孙先生遂向永嘉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讲法讲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鉴于手机已激活、原包装盒丢失,店家扣除折旧费300元,退还孙先生购机款1000元。
【案例评析】
孙先生的孩子只有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花费上千元购买手机,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此次消费行为也没有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和追认。因此,属于无效合同,商家应退货退款。但手机已激活,原包装盒丢失,确实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扣除折旧费300元也合情合理。孙先生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监管存在疏忽,对此事也应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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