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2年5月9日,曹先生在南太湖新区某超市购买了两包山楂,商品合格证上有一个生产日期是2022年4月19日,后在包装上又发现了一个生产日期是2022年5月8日,认为不合理,故致电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凤凰分会请求帮助,要求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消费者投诉后,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凤凰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了曹先生购买商品的生产日期信息,并与超市沟通核实,且联系与生产厂家进行了联系沟通后,初步判断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不一致可能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根据法律规定,保质期不一致如不影响消费者使用的,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退货给消费者,且不用加倍赔偿。经协调,超市负责人表示同意退款,并赔偿200元以表示歉意,曹先生对协调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7.2条款规定:“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不一致的标示不是故意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故无需对超市及生产商家进行处罚。
此案中,虽然商家未发生违法违规的行为,但我们依然要赞扬曹先生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心,任何一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都可以向商家提出。如在购买商品时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消费时要注意留存、合同、收据、发票、交易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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