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近日周女士到消保委反映称,其孩子因为眼镜可能有些近视,便带其到一家眼镜店验光检查,商家在进行验光后给其孩子配了一幅左右眼各200度的眼镜。其孩子回家后因为佩戴感觉有些不适,次日周女士便带其孩子来到医院眼科进行复查。经医生进行验光后告知其孩子没有近视,不需要戴眼镜。周女士便去眼镜店要求退货退款,经多次协商无果,便找到长兴县消保委,希望能够帮助其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受理周女士的投诉后,长兴县消保委立刻通过电话展开调查了解情况。在掌握情况属实后,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长兴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商家同意退款,周女士对消保委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因此,本案中周女士孩子是因为眼镜店验光错误而导致配了不必要的眼镜,作为经营者的眼镜店其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当对周女士进行退货退款。
【消费警示】
在此长兴县消保委告知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眼镜选配时,应当先到正规的医院进行眼光检查,在医生专业的建议指导下,再进行眼镜选配。而作为经营者,眼镜店应当提高其专业技能素质,避免验光数据偏差,而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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