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陈先生在辖区内某超市选购了一盒小孩画套、2把甩花和一个手拿的烟花,商品在货架上都未标注价格牌,结帐时商家口头告知陈先生3件商品共计130元。陈先生支付后,感到这些商品的价格不应该这么高,要求商家退货退款,但却被对方一口回绝。遂向鄞州区姜山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鄞州区姜山消保委接诉后,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该超市商品摆放混乱,商品价格标签标注不齐全,有些商品有价格标签,有些商品无价格标签,消费者购买商品结帐时,都是店家的心里价、随口价;超市经营者解释是春节期间,外地职工回家过年,管理人员不足,造成现在这种状况,但价格是公道合理的,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对于陈先生退货退款要求不接受。工作人员耐心的做经营者的思想工作,同时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的相关内容,通过调解人员的批评教育,商家认识到自己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姜山消保委沟通协调商家为消费者退货退款。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规定址;”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和销售标识不全的商品的行为。
【消费提示】
鄞州区姜山消保委提醒所有商家在经营中应讲诚信、守规矩,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遵循公平公正交易原则,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同时提醒消费者,如遇到此类情况,保留好相关单据,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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