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消费者向临海市消保委反映,其在某美容院购买了一款化妆品,单价80元/盒,到家拆封后发现包装上没有标注使用期限,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当场去找商家理论,双方协商不下,于是请求临海市消保委介入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材料之后,工作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美容院进行走访,在现场走访中,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的 “宋草丽人 肌源莹亮日霜”产品未标注限用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化妆品应标注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的“宋草丽人 肌源莹亮日霜”无生产日期、有效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合法化妆品的行为。最终,经过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赔费用320元。
【案件评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未标注限用日期和有效期,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到化妆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错误使用过期化妆品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费警示】
为此,临海市消保委特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在购买化妆品前应注意观察包装是否异常,标签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购物凭证要留存,若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或向当地消保委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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