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今年“五一”假期,迎来了旅游出行高峰,宾馆预订也十分火爆。但是预订成功遭遇“到店无房”,实在气愤。
金女士表示,其在4月29日通过某旅游在线平台预订了椒江某宾馆4月30日-5月1日入住的140元/天的豪华大床房,并支付平台全款。但4月30日到达后,却被宾馆服务人员告知无房,金女士郁闷不已,最后向椒江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椒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平台和宾馆之间的订房操作程序存在衔接问题,实际无房,但平台依然自动默认接单。平台方表示,就该订单进行全额退款,承诺返现40元,金女士可挑选价格280元以内免费入住一晚,但是经查询周边酒店宾馆“无房可订”,行程安排被打乱,金女士不同意。宾馆负责人称,今年“五一”住宿订单大增,超出预期,由于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员工人手紧缺,没能及时做好订单核对发现问题,但是确实已经满房,无法安排金女士入住。经现场调解,宾馆负责人愿意赔偿金女士300元,通过微信转账,金女士对此表示认可。
【案例分析】
顾客通过网络平台预订酒店,提交订单成功预订后,表明顾客与平台或酒店已建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案例中,宾馆与金女士产生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无法提供住宿服务属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台和宾馆方都应该引以为戒,完善相关机制,以免对服务形象和口碑造成更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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