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7月10日,温岭市消保委接到蔡女士的来电,她表示自己在2023年5月7日,母亲节前夕,与温岭某花店订购了一束价值168元的紫精灵康乃馨,2023年5月14日,收到货后的蔡女士发现收到的康乃馨品种为紫边康乃馨,并非其订购的紫精灵康乃馨,才蔡女士与店主联系,未能与店主协商成功。后因工作繁忙此事被蔡女士遗忘,近日回想起该事,越想越气,感觉受到欺骗的蔡女士随即拨打了投诉热线,向温岭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反映后,消保人员联系到了花店店长,店长表示该消费确实系店内发生,在5月14日因紫精灵品种短缺,因当日为母亲节,店内工作繁忙,未征求蔡女士同意,临时将蔡女士订购的紫精灵康乃馨换为紫边康乃馨品种,当日送到货后,蔡女士向其反应该情况时,商家表示愿意协商退款,但因双方情绪激动,未能与当日达成和解。最终,在消保人员的协调之下,蔡女士与店长达成和解,由店长退还蔡女士该订单的一半价格,共计84元整。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
案例中,店长在送货之前,未如实向蔡女士告知其订购品种短缺的情况,在蔡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其订购的紫精灵康乃馨换为紫边康乃馨。使得蔡女士消费过程出现了与预期不符的结果,出现了消费纠纷。作为商家,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的商品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在消费时,也需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消费时保存好消费凭证,如有需要时,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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