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的相关要求,我局拟对《山西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74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将第十一条中“(一)创新基地建设的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为“(一)创新基地建设的牵头单位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并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电子版发至邮箱。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联系人: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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