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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8 02:02:01  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印发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市监规〔2023〕2号)(以下简称《登记管辖规定》)。现就《登记管辖规定》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登记管辖规定》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制定并印发了《登记管辖规定》,并于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这是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的第一份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登记管辖的规范性文件,对我省市场主体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市场主体”)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为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登记管辖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定》。

  二、《登记管辖规定》出台的目标任务

  《登记管辖规定》出台的目标任务是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方便群众就近高效办理登记。《登记管辖规定》出台的目标任务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明确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分工。2021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并未对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作出具体分工。《登记管辖规定》对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作了规定,明确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分工。

  二是细化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辖分工。《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登记管辖规定》明确了“应当”和“可以”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同时授权设区市登记机关决定对本辖区内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进行分工,便于全省各级登记机关明确各自登记管辖范围,更好地分级分类服务市场主体登记。

  三是弥补原登记管辖规定之不足。2017年1月3日,原省工商局下发的《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闽工商企注〔2017〕1号),仅对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作出了规定,未对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其他类型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作出具体规定。《登记管辖规定》对全省各级登记机关对各种类型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作出具体规定,弥补了原登记管辖规定之不足。

  四是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就近办。《登记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或经批准确需保留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外,原在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将分期分批交由其属地登记机关登记”,确保除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外,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在属地登记机关就近办理登记,避免申请人长途奔波,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三、《登记管辖规定》的主要内容

  《登记管辖规定》共有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本规定适用的市场主体和登记机关的概念。依据《条例》第二条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列出了本规定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别;同时,明确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局和行使市场主体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局,定义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第二条明确了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列出了可以由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了省市场监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将部分应当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的市场主体登记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也可以承担下级登记机关承担的部分市场主体登记工作;

  第五条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确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

  第六条根据《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明确了对设区市登记机关依法对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进行分工授权;同时明确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范围;

  第七条明确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废止了原省工商局2017年1月3日印发的《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内资公司制企业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1号);同时对省市场监管局存量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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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scjgj.fujian.gov.cn/zcjd/bmzcwjjd/202309/t20230912_62551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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