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沧州消费者胡某2013年购买家用汽车一辆,2018年出现发动机性能故障,到当地4S店检修,检修结果为发动机因故障报废,消费者需要支付20余万更换新发动机。因价格昂贵,消费者自行拖车至北京一家汽修厂进行了简单维修。2019年4月该汽车厂家发布了召回公告,涉案车辆在公告之列,消费者遂与当地4S店及厂家协商,要求给予说法。但厂家以消费者自行维修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消保委对案件开展了案情调查,为弄清发动机缺陷是否是厂家召回产品的主要原因,委托河北省家用汽车产品技术专家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根据鉴定意见,经消保委多次协调,最终汽车厂家答应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发动机,事情得到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消费者发生故障的车辆属召回车辆,只是消费者在企业发布召回公告前已经进行了维修。但是发生故障原因恰恰是因为召回产品存在缺陷。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消费者自行处理不当造成的损毁不在“三包”责任之内,但本案中消费者自行对车辆进行简单维修与“发动机报废”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否定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者以此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提供: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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