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健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哈尔滨市、鸡西市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于2021年7月13日正式印发《关于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在全省统一全面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意见》重点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公示内容、公示途径、公示程序、工作要求等6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强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应坚持“依法公示、问题导向、社会共治”原则,做到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意见》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设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专栏或链接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拓展的渠道公示。对投诉数量较多、发生群体投诉或曝光事件等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督促其严格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审批制度,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规范公示信息审核流程和修改流程,被公示经营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布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更正。
建立健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使消费投诉信息更加开放共享,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监督权等,促使消费行为更加理性、健康、安全;有利于倒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恪守底线、规范经营,积极规避侵权风险,化解侵权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企业信誉;有利于检验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有效提升履职能力,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格局,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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