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张女士在逛商场时不慎被试鞋凳绊倒摔伤,构成十级伤残,老人将商场告上法庭索偿。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理裁定,老人自担责七成,商场赔偿老人6万余元。
去年8月,张女士在房山区某商场逛街,经过鞋靴展示区时,未注意到货架拐角处的试鞋凳,不慎被绊倒。送医后发现,张女士髋部骨折,住院休养了40余天。
张女士及其家人都认为商场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逛商场时理应对商场内的设施存在必要的注意义务。张女士在没有外力促成的情况下被体积较小、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具有危险性的试鞋凳绊倒,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商场设置试鞋凳的位置属于部分顾客的视线盲区,有可能成为顾客发生意外的潜在原因,因此商场应承担次要责任。
房山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张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236753.41元,张女士承担70%的责任,商场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记者张宇 通讯员王竹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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