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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首次通过约谈方式化解二起出租场地购物纠纷

发布时间:2022-06-29 15:46:43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海宁消保委于6月中旬连续接到二位消费者反映,在海宁某商场的一楼大厅展柜上购买的平板电脑,每台价格2000余元,回家后发现没有实用价值,与宣传所具有的功能相关很大,去找展柜反映,由于该展柜是临时性承租商场的场地,因此无法找到,于是向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货。

  

  市消保委受理后,与该商场进行了联系,经了解,该展柜具有海宁市外营业执照,但因临时性租用场地,尚未在海宁辖区办理营业执照。针对该现象,市消保委约谈了该商场相关负责人,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同时告知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要求该商场做好场地出租的管理工作,外地经营者在海宁从事经营活动的,督促其在海宁辖区办理营业执照;如果属于临时性展销的,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发生消费纠纷后,由商场先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约谈后,该商场与承租人取得联系,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作了退货处理。事后,市消保委对上述二位消费者进行回访,确认该纠纷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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