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5月1日,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一名13岁的初中学生吴某某独自到某手机店用自己的压岁钱购买了一款苹果手机,价值总计5650元,现场商家也未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其家长进行确认。而后,学生家长知情后,立即至经营者经营场所称,该学生为未成年人,未经家长同意,经营者也未得到家长确认,要求全额退款,但经营者表示手机已拆封并激活,只能当二手机卖,未能全额退款,随后,学生家长向庆元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庆元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和市场监管值班人员立即至经营者经营场所,现场分成两个工作小组,其中一组与经营者了解学生购买具体情况,及查看店铺内相关监控。另一组则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从沟通中了解,家长明知学生要购买手机,但不知购买了价值较高的这款手机。随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进行调解,经调解,学生家长表示,孩子拿压岁钱擅自购买手机,作为家长确实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家长张某承担300元损失,经营者退还535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未成年人购买的手机不属于符合该年龄段孩子必备的生活用品或学习用具,可认定该购买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状态不相适应的行为,未成年人父母事后对此拒绝追认,该买卖合同至始未生效。但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地方,理应承担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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