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消费者黄女士因为要去外地出差,不得已将她的宠物狗放在普陀区东港某宠物店寄养。半月后,黄女士出差回来第一时间去宠物店领狗,由于去的匆忙忘记带宠物包,就在店内现买了一个。结果就悲剧了,谁也没想到包的质量存在问题。在黄女士骑摩托回家途中,包底部的拉链莫名其妙开了,导致自己心爱的狗被摔死。伤心的黄女士找到商家理论,商家承认过失,表示可以赔偿一只同品种的狗。但黄女士认为同品种的狗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并且自己与爱狗之间有着感情,不是其他狗能够代替的。黄女士要求商家赔偿宠物狗的原价10000元整,被商家拒绝,于是拨打投诉热线要求消保委介入协调处理。
经普陀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认为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规定,显然商家售卖的宠物包无故发生开裂是导致宠物狗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然商家表示事先对包的质量信息并不知情,但也不能免责。况且《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工作人员建议商家对黄女士赔偿后,可以向宠物包的生产者进行追偿。最后经调解,被投诉人表示同意通过现金及消费券的形式赔偿投诉人共计6600元,投诉人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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