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孙先生网购使用19999超级币抢兑了一张某店铺“满299减299”优惠券,后在使用优惠券过程中被告知,仅适用于该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超级币是其每日做半小时以上的任务积累的,并非无偿赠送。在优惠券兑换前与兑换过程中,电商公司未做任何限制消费的提示,且无法查看优惠券详细内容,孙先生认为该电商公司故意欺诈消费者,诉至法院。电商公司认为,此次兑换是与合作商家共同开展的,优惠券疑似由涉案店铺发放,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电商公司在对使用虚拟币兑换的优惠券使用范围标识设置上存在瑕疵,判定其赔偿孙先生经济损失299元。
法律提示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可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二是要有欺诈另一方行为,即受欺诈方因此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被欺骗、误导,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
在网络服务活动中,由于时空的限制,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通过网页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情况和特征。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其了解商品情况或服务内容的最直观方式,如果经营者的描述不够准确,则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选择。
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否则,会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该案中,涉案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用户必须在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并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退回操作。法院认为,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电商公司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电商公司在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中存在不严谨之处,但并不足以推断出其主观上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故意,应属于网页宣传的瑕疵问题,尚不构成欺诈。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以促销活动增加用户流量的盈利模式成为主流趋势,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优惠券)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增强了用户黏性,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但平台经营者在拓展市场空间的同时,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方掌握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具有不对称的特征,前者应当做出全面且明确的标注,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为此,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优惠券)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为消费者提供取消(退回)兑换的途径和方式。同时,法官建议网购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用增设提示信息链接等方式,确保在兑换前告知用户兑换商品的全面、准确信息,从而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歧义,剥夺消费者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品服务的权利。
(李文超 李昕豫: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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