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10月,原告刘某在车行分期购买车辆,前三笔按期支付购车款,之后因车行未按约定给其办理车辆保险,自己自行办理保险,便一直拖欠购车款。车行认为,原告刘某未按期交纳购车款,要求刘某给付购车款并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归还车辆。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未按期支付购车款,车行能够解除购车合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行能够解除购车合同。购车合同明确约定若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购车款,车行有权予以解除购车合同。原告刘某仅支付了三笔购车款,剩余车款并未按照约定予以支持,所以车行有权解除购车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行不能解除购车合同。虽然购车合同明确约定若未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购车款,车行有权予以解除购车合同,但车行也未按照约定为其办理保险。原告刘某不给付购车款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对抗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原告刘某与车行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刘某应按照约定分期支付购车款,车行应为车辆办理保险。为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事实上,车行并未履行为车辆投保的义务。
第二、原告刘某拒付购车款,应视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中,车行并未按照约定为刘某车辆办理保险,致使刘某自行办理保险。刘某以此为由拒付购车款。由于车行违背约定,刘某拒付后续购车款的行为,应视为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刘某拒付购车款,不是违约行为。车行不能以刘某违约为由解除购车合同。
近年来,年轻人超前消费观念较强,大多数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购买车辆,为此分期购车纠纷也越多。一方面,年轻人消费大会因资金周转不灵而拖欠购车款,甚至最后不支付购车款;另一方面,车行在后续的服务没有提供到位,比如投保之类的。再次,提醒消费者和车行都要诚实守信,履行各自的义务。不然进入诉讼阶段,都会使自己的信用受损。(王欢: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热门点击